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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3月26日 13:13  点击:[]

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落实“科技兴蒙”行动,加快学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支撑学校“双一流”学科发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和考核,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平台包括依托内蒙古农业大学建立的国家及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部引才引智基地、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展示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中心)、协同创新中心、野外科学观测站(观测实验站、定位观测研究站)、科研基地、人文社科基地等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以及经学院论证认定并报科技处备案的拟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的校级科研平台。
第三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是指各级各类科研平台主任、站长、所长等科研平台直接负责人。
第四条  科研平台运行费是指用于支撑科研平台正常运行的相关经费。
第五条  科研平台建设的目标是强化科技基础条件保障,创新科学技术研究领域,突破关键技术,培育一批掌握基础理论与关键技术、能够引领产业创新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推动学校建设成为以农牧林水草乳沙等优势学科为主导的高水平农业大学。


第六条  科研平台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认定。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接受定期检查、考核和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科研平台的设立


第七条  新科研平台的设立,须以筹备申报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为目标,需按照拟申报省部级科研平台的条件要求,由平台依托学院组织论证、认定可行后,报科技处备案,试运行2年后,申报省部级科研平台;此类科研平台不作为学校内设机构,不予拨付科研平台运行费。
第八条  新科研平台的设立应紧紧围绕国家与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科技创新需要,结合学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与特色优势研究领域,以形成有特色、有优势的研究方向或新的学科增长点为目标,并有利于学校人才、设备、资金等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九条  科研平台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立足学术前沿、针对重大学术问题或重大社会需求,以提升原始创新能力为目标,开展基础、应用基础与应用技术研究,凝练研究方向、组建研究团队、培养优秀人才、服务社会发展、推进学术交流与成果转化、产出标志性科研成果,成为学校知识与技术创新的核心基地。
第十条  学校鼓励跨院系、跨学科、跨地区、跨国家共建、合办、协办各级各类科研平台。鼓励科研平台积极开展实质性国际合作,建设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中心)。
第十一条  设置科研平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及建设规划,其研究方向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科技发展规划,并有利于促进学校特色研究领域的形成;研究方向及研究重点原则上不得与校内现有各级各类科研平台重复。
2.有相关硕士点或博士点、省部级以上重点(培育)学科、“双一流”建设学科、国家一流专业建设点与自治区品牌专业等作为学术支撑。
3.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一定成绩,研究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具有承担国家、地方重要科研任务和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具有充足的科研经费支持。
4.具有学术造诣较深、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学科或行业带头人作为平台负责人,以及年龄结构合理、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正派、稳定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能吸引、吸收有成就的优秀博士、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来参加科研平台的研究工作;具有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5.具有满足科研工作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拥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及良好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等实验条件。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的遴选,由所在学院推荐,学校遴选,报主管部门聘任;担任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为我校在编在岗人员,热爱教育事业,身体健康,爱岗敬业,学风严谨,作风正派。
2.研究方向应与科研平台主要研究方向一致,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
3.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4.年龄不超过55周岁,聘期一般为5年,可连续聘任,年龄满60周岁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申报国家、地方或其它部委办厅局等部门的科研平台,按各部门的具体要求申报。合办科研平台,还必须提供正式的合办协议,经学校科技处审核及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需通过学校科技处申报,不允许自行申报。

 

第三章   科研平台的管理

 

第十五条  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其管理严格按照批准下达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是科研平台的依托单位;科技处是科研平台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学校对科研平台进行监督和协调;科研平台所在学院为科研平台的直接管理单位,负责本学院科研平台的日常运行管理;科研平台负责人是科研平台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
第十七条  科技处在科研平台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科研平台的总体规划,制定和修订科研平台相关管理政策。
2.负责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监督科研平台项目建设、运行经费落实。
3.负责协调科研平台的申报、调整和撤销等事项。
4.协助上级科研平台主管部门对科研平台进行检查、验收、评估和考核。
5.根据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决议,协助将科研平台名称变更、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所在学院对科研平台的管理职责:
1.根据学院科技发展需要,负责指导并协助组建科研平台,对科研平台成立可行性进行初审,并组织论证。
2.负责向学校推荐科研平台负责人,按照上级科研平台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对科研平台负责人进行考核与管理。
3.提供科研平台建设过程中人、财、物等方面必要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积极鼓励和支持科研平台开展科研活动,具体管理平台人、财、物,协调解决科研平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其安全管理。
4.履行对本学院科研平台的监督和管理职能。做好科研平台的检查、验收、评估和考核等组织和督促工作;按照上级管理部门要求,组织开展科研平台的阶段考核与评估,并向科技处报送考核评估材料和结果。
第十九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科研平台发展规划与目标的制定。负责规划和实施科研平台建设方案,积极筹措科研经费,培养人才队伍,组织平台成员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应用技术开发项目,完成科研平台设定的建设和研发任务,提高科研平台的学术影响力。
2.负责向挂靠学院、科技处汇报平台机构年度建设情况、人员聘任情况及重大活动等事项,接受学院、学校和上级科研平台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评估和考核。
3.负责聘任副主任(副站长、副所长)及固定和流动研究人员及科辅人员,负责学术梯队的建设,对平台成员的科研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
4.负责日常业务、管理与对外联系工作。开展学术活动,组织和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增强科研信息交流,协助学校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交流和协作。
5.组织制定科研平台内部运行机制与管理制度,明确岗位与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和保密规定,不断增强科研队伍的凝聚力和创新活力。
6.配合学院开展有关学科及其学位点建设,培养研究生。
7.负责所在科研平台的运行安全,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参与建设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高人力资源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实现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需建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科研平台的学术领导机构,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院组织在校内外公开遴选,报主管部门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由自治区内外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2/3,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任期一般为5年,每次换届比例在1/3以上,可连续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实地或远程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每次人数不少于2/3。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审核平台功能实验室的名称及研究方向。
2.监督经费使用,协调开放事宜。
3.组织课题验收、成果评价及其他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

 

第四章  科研平台的运行


第二十一条  在建的科研平台实行“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已建设成的科研平台必须全面开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共享”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内需形成一支相对稳定、结构优化的研究队伍,同时还要注意培养优秀中青年学术骨干力量,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吸引优秀本科生参与科研活动,并特别注意吸收有成就的留学回国人员参加科研平台工作,坚持科教融合、产教融合、注重研究成果与教学内容的紧密结合。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研究人员实行专兼结合、有序流动。固定研究人员以科研工作为主,其工作应有明确要求,其编制根据任务核定,由挂靠学院从严掌握。流动研究人员的聘任应与课题紧密挂钩,由科研平台负责人自行聘任。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聘用专职的科研平台管理人员,保障科研平台的日常运行;专职科研平台管理人员负责平台内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共享。科研平台应设立公众开放日,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二十五条  加强科研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和实验室网站,纳入学校信息化工作统筹管理,并保持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科研平台与国内外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合作研究或共建,科研平台负责人须全面了解拟开展合作研究或共建的校外单位的资质和信誉,严格执行双方合作或共建的合同约定;共建单位资质、运行情况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汇报,重新研究合作或共建的合同约定,维护学校知识产权、名称权等方面的利益。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对科研平台完成的专著、论文、专利、新品种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学校和科研平台名称;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多方共建的科研平台,应按照共建协议的原则确定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八条  科研平台开展活动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平台经费、资产、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转让等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科研平台应遵守学校的有关科研政策,以本科研平台名义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与企业合作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明确学校的知识产权归属,上述科研经费要拨入学校财务,按学校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科研平台要规范科研诚信管理,维护科研人员合法权益,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
第三十一条  科研平台在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论文发表、成果宣传与成果转化等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意识形态和保密的规定。


第五章  科研平台的支持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科研平台运行经费,依据学校对科研平台的考核结果,对考核合格的科研平台给予一定运行经费支持。同一科研平台获批多个部门认定的,按照最高级别给予运行经费支持,不重复资助。科研平台运行费资助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由学校依据财务预算、科研管理费分配的科研平台运行费总额动态确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的科研平台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平台的维修(护)费、修缮费、办公费,以及平台用房的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支出;其中办公费支出不能超出运行费总额的20%。
第三十四条  与外单位合建且为牵头单位的科研平台,按同级别科研平台资助运行经费;与外单位合建且为参与单位的科研平台,不资助运行经费。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运行费按自然科学类相应级别折半资助。
第三十五条  科研平台运行费支出需符合内蒙古农业大学财务管理规定,经费报销须符合学校财务报销流程,并通过平台主要负责人、学院主管科研工作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六条  科技处和财务处每年检查科研平台运行费使用情况和用于科学研究的效果,如发现挪用、挤占运行费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调整本年度经费额度和下一年度分配指标。
第三十七条  科研平台运行费当年有结余的,不可结转下年使用,未使用的余额统一收回,不再返还。
第三十八条  各科研平台在经费的使用上应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要注重经费核算,本着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三十九条   科研平台的建设经费除主要依靠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学院支持外,还要增强竞争意识,多渠道多方面筹资,要优先保障平台安全设施建设,并不断充实、更新实验仪器(设备),保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章   科研平台的考核评估


第四十条  科研平台的考核和评估均按照上级下达部门对该类科研平台的管理办法和评估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为了做好科研平台的评估工作,加强对科研平台的管理,科研平台所在学院要建立各科研平台的档案。科研平台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每年向学院、科技处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十二条  科研平台评估工作每三年一次。对同一科研平台获批多个部门认定的,按照最高级别平台考核;在三年评估期内,已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考核的科研平台,以上级主管部门的评估考核结果为准,学校对该平台不重复考核。平台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对科研平台奖惩与运行经费支持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科研平台评估重点是科研平台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优胜劣汰。考核主要以评估报告为基础,量化指标为主,结合定性评估和现场考察,按照科研平台自评、学院组织专家初评、科技处组织专家按类集中评审、学校领导审核的程序进行。
第四十四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
1.研发条件与能力建设情况
2.科研水平与研发贡献情况
3.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情况
4.运行管理与安全建设情况
5.开放共享与学术交流情况
第四十五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整改、未通过四级。对评估优秀的科研平台,运行经费提高到规定额度的150%;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科研平台,运行经费降低到规定额度的50%;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到期后组织专家重新评估,整改仍达不到合格的取消其运行经费的资助。评估结果为优秀比例占总评估科研平台数量的10%。
第四十六条  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科研平台,挂靠学院须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整改意见或提出更换科研平台负责人、调整研究方向等处理方案;整改后评估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考核评估的,科技处将提出撤销该科研平台的建议,中止运行经费拨付,呈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七章  科研平台的变更与调整


第四十七条  科研平台的名称和研究方向,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科研平台确有需要更名或需要调整研究方向的,须经科研平台学术委员会论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八条 本着传承发展的原则,科研平台负责人年龄达60周岁前,或科研平台负责人调离本单位,应及时变更科研平台负责人。
变更科研平台负责人,要按照上级科研平台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审核)通过报上级科研平台主管部门审批后正式聘任。
 1.个人申请。个人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平台负责人变更审批表》(见附件),上交学院。
 2.学院审核推荐。学院根据科研平台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学院无异议通过后在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填写意见提交科技处。
 3.职能部门审核。科技处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4.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审核)通过后向上级科研平台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履行必要手续,上级科研平台主管部门审批后正式聘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内蒙古农业大学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平台负责人变更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2021-2023年内蒙古农业大学科研平台运行费标准

 

一、科技部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分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分研究室(分部、分中心),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学校确定运行费标准。
二、其他科研平台:
(一)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及其他省部级野外科学观测站(观测实验站、定位观测研究站),每年资助10万元运行费;
(二)自然科学类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每个每年资助10万元运行费;
(三)自然科学类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省部级技术创新中心、省部级协同创新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自治区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协同创新中心),每个每年资助8万元运行费;
(四)自然科学类省部级以上科研基地、科技合作基地、引才引智基地、科技示范展示基地,每个每年资助6万元运行费;
(五)省部级以上人文社科类科研平台运行费按自然科学类相应级别折半资助;
(六)与外单位合建且为牵头单位的省部级以上科研平台,足额资助运行经费;与外单位合建且为参与单位的科研平台,不拨付运行经费。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下一条:进室学生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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